民法典时代的学校责任

作者:王萍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20-08-06 阅读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中国社会对于私权的保护进入新时代。而这一“私权保障宣言书”的落实,需要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做出改变。民法典时代,学校作为具有基础性作用的社会组织,应肩负何种责任,发生哪些变化,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将民法典纳入学校教育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而纳入学校教育,需要从内容、方式、评价等方面统筹考虑。

将民法典相关内容融入学校法治教育。可以采取三种途径加以落实:第一,精选相关内容编入教材。组织专家对民法典内容进行精心遴选,将重要的内容融入到专门的教材中,保证民法典融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第二,结合学科渗透相关内容。民法典内容涵盖从出生到死亡的所有民事活动,将这些内容都写入教材既不现实也不科学,因此,需要所有教师认真学习民法典,与学科教学结合进行渗透,这是民法典融入学校教育的重要渠道。第三,结合学生生活开展专题学习。民法典很多内容与学生现实生活密切相关,如个人隐私、高空坠物、虚拟财产等,而游戏充值、主播打赏等更是不少中小学生的亲身经历,可以组织专题学习典型案例,作为对民法典融入学校教育的补充。

分学段体验式学习民法典。民法典相关内容融入学校教育体系,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知道民法典,而是希望学生将相关知识入脑入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能力。因此,民法典的学习要考虑学生年龄特点,注重体验式学习。第一,幼儿园阶段是培养规则意识的关键期,可以将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如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等,以游戏形式渗透,培养遵守规则(守法)意识。第二,中小学生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将民法典的内容与社会生活结合,通过情境模拟的形式,帮助学生理解所学知识与生活的关联,让学生更加直观地感受、体验民法典对于具体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第三,当学生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发展成熟的时候,如大学阶段,民法典的学习则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讨论,让学生在深刻理解的基础上解决相关问题。

把民法典学习效果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民法典的学习效果可以分为知识学习和行为表现两个部分,知识学习主要是在《道德与法治》《法律素养》等课程的学业成绩,这可以用考试分数或等级的形式纳入综合素质评价的学业水平;行为表现主要指学生学习民法典后所表现出的相应的遵纪守法行为,可纳入综合素质评价的思想品德维度。

基于民法思维重构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是学校教育的基本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决定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篇,人格尊严成为民法典的核心概念,从胎儿的民事权利获得,到未成年儿童的主体真实意愿的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主体利益最大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凸显,这必将带来学校师生关系的重构。

重构师生关系应以师生法律地位的平等为前提。长期以来,特别权力关系盛行于教育领域,认为教师是代表国家、代替父母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师生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纵向关系。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在民事关系中一律平等。民法典时代,我们不能否认教师作为专业人员,能够对学生进行专业的引领和指导,开展国家意识形态和公民素养的教育,在某些事务上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但这样的关系必须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为前提,首先承认教师与学生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重构师生关系应以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为重点。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十周岁降至八周岁,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教师应基于民法思维,将学生看作独立个体,尊重学生主体意愿,重构师生关系。当然,重构师生关系,需要充分考虑学生个体所处年龄段,八周岁以下、八周岁至十八周岁、十八周岁以上,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要有不同的引导。

重构师生关系应以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致为目标。重构师生关系意味着师生双方的共同努力,意味着双方权责明晰、权利义务的一致。教师应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等的规定,厘清主体权利和义务,依法执教,做到尊重学生的主体权利,不侵权、不越权;学生应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规定,履行个人义务,维护个人权利。不可忽视的是,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有利于师生双方进一步明晰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为目标重构师生关系。

在保障权利中变革学校管理

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是一部赋予人民权利的宝典,制约公权,保障私权,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巨大提升作用。具体到教育领域,民法典要求也必将引发学校管理发生重大变革。

健全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学校是师生生命成长的重要场所,理应肩负保护师生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但是,师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恶性事件不断爆出,如5月27日陕西一名小学女生被四名男生在校内侵害,6月4日广西某学校保安砍伤39名师生,暴露出学校管理的制度漏洞。民法典时代,学校必须建构对师生合法权益全方位保护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的制度,将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保护师生合法权益的制度,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教师的知识产权、职务科技成果优先受让权等;建立健全防止教职工利用职权侵害学生的制度,规范教职工的选聘和任用,规范教职工在校内与学生的交往行为及限度;建立健全防止个别学生侵害其他学生的制度,杜绝校园欺凌及其他伤害。

建立共同治理的学校运行模式。民法典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也应成为基层组织治理的基本遵循。在民法典时代,传统的金字塔式学校管理模式式微,应以学生发展为核心,以多元参与为特征建立平权式治理结构。首先,学校事务向相关利益主体公开。学校事务的公开是利益主体参与、监督的前提,是对学校权力的约束机制。其次,多元参与构建治理共同体。管理者、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等均可作为治理主体参与学校治理,充分发挥民主协商的作用,将不同主体利益统一于学生发展核心,建立治理共同体。最后,根据主体能力明确不同主体的治理责任。学校管理者和教师作为专业人员,负有主要治理责任;学生是限制责任的治理主体,其年龄不同,能力不同;家长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年龄越小,家长参与治理的责任越大,但必须是专业引领下的合理参与。

建构维护师生信息安全的保障机制。移动互联网时代,幼儿园一日生活“现场直播”、学生上课人脸识别、“头箍”监控、教职工入校的“刷脸”等,让学校管理更精准的同时,也带来信息泄露的管理风险。民法典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独立成章,也要求学校必须将师生信息安全放在突出位置。第一,管理人员应强化信息安全意识。无论是校长、办公室主任还是班主任,所有关涉师生个人隐私性信息的人员都应形成主动保护信息安全的意识。第二,加强师生信息安全过程性保护。相关管理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对于师生隐私性电子信息做到加密保护,办公电脑个人专用,不将学校信息带回家中或随意透露给熟人、朋友等,确保师生信息只在学校内部使用,离职后上交并销毁个人所掌握信息等。

(作者: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