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腐败:权力、体制与人性论

作者:臧豪杰 来源:党政干部学刊 发布时间:2016-07-21 阅读量:0

[摘要]当前,中国的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的发生原因分别是:权力的不受制约性,权力神圣论和权力支配性;体制的不完善,降低了腐败成本和提高了反腐败成本;传统人性假设,人治主义和人性等级观。传统人性假设的圣王人格、内圣外王理想、人性贤愚先天之分的理论后果是权力神圣化、轻视制度制约、重人治轻法治,是权力垄断与集权体制的理论根源之一,是腐败的深层根源。反腐倡廉建设权力制约是前提、体制完善是关键、人性论是理念,三者最终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关键词]腐败;权力;制度;人性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6-0012-06

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这说明国家对腐败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当前的腐败情况仍很严重。腐败是一种社会痼疾,如何根除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目前,学者从多种角度对腐败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希望通过考察我国腐败发生的原因,探寻腐败与人性假设的关联性,以论证适合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人性理论。

一、中国社会腐败现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没有给腐败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确认腐败与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相联系,是“非法获得个人财富”的行为”,是对“公平、尽责和法律面前平等各项原则”的破坏,“腐败对社会稳定与安全所造成的问题和构成的威胁的严重性,它破坏民主体制和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并危害着可持续发展和法治”。世界银行和透明国际把腐败界定为:“利用公共职权非法谋取个人利益”。资讯国际认为腐败“是个人或政府官员违反规定的责任,利用其权力职位为个人目的服务和获取个人利益”。潘维把腐败界定为:“腐败就是非法滥用公权谋取物质私利”。虽然表述存在差异,但是都认为腐败关联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共权力的不当使用;其次,目的是谋取私利;最后,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腐败就是滥用公权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

反腐败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这是与我国当前的腐败形势相对应的。林喆把腐败区分为“积极腐败”和“消极腐败”,消极腐败是“特指与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买卖官职等严重腐败,或腐败犯罪行为相区别,因主体积极或消极作为而导致的权力偏离公共职权轨道,貌似不良作风的权力变异现象”。[1]有学者提出“隐性腐败”,隐性腐败是指比较隐蔽、不易被人察觉和感知的腐败,主要表现为“权权交换,以权易权”、“任人唯亲,为我所用”、“瞒天过海,暗度陈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集体决策,逃避责任”、“跑风漏气,出卖消息”、“选人用人,暗箱操作”、“自由裁量,优亲厚友”、“职务消费,奢侈浪费”、“出场腐败,红包多多”等。[2]黄靖指出必须关注“绝对腐败”与“功能型腐败”的结合。[3]《世界日报》“社论”提出了“软腐败”与“硬腐败”。[4]胡星斗把我国目前的腐败概括为:“制度性的腐败;大范围大面积全方位的腐败;生活方式的腐败;公权力乱用的腐败;权力资本化的腐败;集团分赃的腐败,腐败部门化了;腐败市场化了,教育、医疗等民生部门统统走向了市场,全面市场化,带来了严重的腐败;还有腐败黑帮化,在一些地方法治的威信扫地”。[5]腐败分类的多样性,一方面是由于学者们选取的分类方法各不相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腐败现象十分普遍,腐败形式多种多样。腐败“已经成为了行为准则,成为了生活方式,成为了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可以侵蚀精神生命、影响民族性格的一种‘文化’!”[6]

二、腐败考察之一:权力的不受制约性

权力是一种影响力,它以暴力为后盾。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当权力与人的欲望相结合后,“这些无时无处不在的欲望的膨胀,与权力的增长成正比:普通民众虽有欲望,但没有权力,欲望受到的限制最多,其欲望释放的可能性最小,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也最小;相反,权力越大,欲望所受限制越少,释放的空间越大,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亦越大”,也即“权力为掌权者提供了不断扩张欲望的空间”。[7]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阿克顿勋爵)。因而,杜绝腐败必须以对权力实施制约为前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假设推导出的不是“权力腐败论”,而是“权力神圣论”。握有权力者被看作圣人贤士的化身,他们被人为地赋予了道德的崇高性,是公平正义的代表者。虽也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舟民水”,“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等理论,最终却无不落脚于规劝统治者虚心纳谏、招贤纳士、轻徭薄赋,目的还是为了统治者能够平稳统治。在当今中国,权力神圣论并没有随着封建社会的瓦解而消亡,公权力被赋予公平正义的化身,握有公权力的人被赋予了正义的代表者身份,存在于老百姓心目中的青天意识,父母官观念等无不是权力神圣论的表现。权力神圣论使得权力制衡缺乏理论支持,无法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权力的支配性不但表现在民众心中权力神圣上,还表现在权力被作为一种支配性的“善”。“如果拥有一种善的个人因为拥有这种善就能够支配大量别的物品的话,那么,我将称这种善是支配性的。”[8]支配性的善通过转换而成为金钱、荣誉、机会、身份等,占据了支配性的善也就在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占据了优势。政治权力能否被作为一种支配性的善呢?沃尔泽认为政治权力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和别的物品一样,由公众制造、估价、交换和分享:有时占支配地位,有时不;有时被广泛持有,有时被少部分人占有。另一方面,它与其他物品不同,它通常都是社会物品的代理人。它被用来保卫所有分配领域,包括它自己的边界,并强化人们关于善是什么,以及它们的用途是什么的普遍共识。在第二种意义上,政治权力总是占据支配地位。处于支配性地位的政治权力与其他支配性地位的物品一样,能够转换成名誉、金钱、地位等等,并且在边界内形成一个统治集团与外界相隔离。杜绝政治权力处于支配地位的措施是把权力进行分配,避免政治权力被一部分人所垄断。此外,应该发展这样一种社会,其中不同的物品被不同的人垄断性的占有,使得某一种物品无法处于支配地位,也就杜绝了处于支配性的善通过不断转换而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在我国传统社会中,权力处于支配性地位,掌握了权力也就获得了身份地位、财富与荣誉。在目前中国,公权力仍然处于一种支配性地位,腐败的集团化、黑帮化、市场化,各种隐性腐败、消极腐败等都是权力处于支配地位的表现。市场经济是一种货币经济,金钱的支配性地位不断凸显,在此一过程中又出现了金钱与权力的结合,权钱交易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利益集团,凌驾于普通百姓与公共利益之上。

三、腐败考察之二:体制的不完善

中国正处于深刻的转型过程中,为何在这一时期会出现腐败的大面积发生呢?亨廷顿指出:“腐化程度与社会和经济迅速现代化有关”,“腐化乃是缺乏有效的政治制度化的一种表征”。“首先,现代化涉及到社会基本价值观的转变”;“其次,现代化开辟了新的财富和权力来源”;“第三,现代化通过它在政治体制输出方面所造成的变革来加剧腐化”。[9]当前,中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都处于由传统集权体制向现代体制的转型过程中,不完善是相对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民主政治体制而言,而这种不完善为腐败发生提供了背景条件。

(一)体制的不完善使得腐败成本较低

腐败成本是指“腐败行为者因腐败行为而付出的政治上、经济上、精神上和道德上的代价”。[10]其中腐败的查处概率是衡量腐败成本高低的关键。腐败查处概率又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二是当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被发现后受到处罚的概率”。[11]我国腐败成本较低与我国的体制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联。

一方面,体制的不完善造成监督乏力。《中国的反腐败与廉政建设》(2010年12月31日)把我国的反腐败体制概括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把我国的监督机制概括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组成”,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呈现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险”的尴尬局面。我国当前的腐败监督主要依赖上级监督,鲜见同级监督、公民监督。但上级监督有一不足之处即“太远”,“太远”反映的是一个监督迟滞问题。上级监督总是在腐败行为十分明显,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或经济损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后才能聚焦腐败案件。事后性是上级监督的最大特点,也是造成腐败分子总是心存侥幸的心理因素。要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公民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公民对本地的社会经济状况有深切了解,公民是腐败行为的直接受害人,能够察知于腐败行为刚有苗头之时,因而,公民监督相比于上级监督的最大优点是“事前性”。充分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必须以保证公民的政治权利为前提,主要是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如何在日常生活中保障我国公民政治权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虽然在200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公众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存在着报告主体欠缺、报告内容疏漏、报告时间迟延以及报告措词政论化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官员财产公开是公民实施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有人大代表在两会时大力呼吁,但官员财产公开依然是遥遥无期。因为缺乏来自公民、舆论的有效监督,腐败分子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应付上级监督,存在于公职机关招聘过程中的程序合法、实质违法等行为都是其表现。

另一方面,腐败的集团化降低了腐败成本。邓小平同志在1982年《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谈及当时的腐败时指出:“那个时候(上世纪50年代),贪污一千元以上的是‘小老虎’,一万元以上的是‘大老虎’,现在一抓就往往是很大的‘老虎’”,“有些是个人犯罪,有些是集体犯罪”。[12]当前,我国的腐败集团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广东茂名以市委书记罗荫国为首的腐败窝案涉案200多人,中山市长李启红腐败案背后有着巨大的家族集团,韶关31名厅级干部窝案,中国足协窝案等都说明腐败已经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越来越具有隐蔽性、集团性。我国腐败窝案一般都具有小集团性质,“在一个很小的集团中,由于成员数目很小,每个成员都可以得到总收益的相当大的一部分。这样,集体物品就常常可以通过集团成员自发、自利的行为提供。”[13]小集团由于人数少,成本低,能够更好的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统一起来,因而具有强大凝聚力及排外性,一般都能战胜由于规模过大而凝聚力不足的大集团。我国腐败的集团化给我国反腐败提出了新的挑战,当腐败分子形成一个小集团后,他们自身会有着明确的边界概念及职能分工,相互包庇形成了一个攻守同盟,因而,不论是上级监督还是同级、下级监督在此情况下都无法轻易打入其内部。腐败的集团化由于其形成了攻守同盟从而降低了腐败被发现的风险,降低了腐败的成本。比如海南土地窝案、武汉大学窝案、绥化马德卖官案、郴州腐败案等。腐败的集团化根源在于行政权力的垄断,无法对权力所有者形成有效的制约,从而以权力垄断者为中心形成了一个腐败集团,因而,彻底根除腐败窝案必须从完善体制,理顺部门关系,明确部门权责入手。

(二)体制的不完善使得反腐败成本较高

反腐败成本“是指用于反腐败的政治宣传和动员费用,反腐败的制度投入成本、制度落实成本,调查、缉拿、惩处腐败分子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由于对腐败分子的惩处直接导致的当初对其培养费用的流失等”。[14]反腐败成本与腐败成本都具有后发性,当腐败行为被查处后,才能根据腐败程度来确定成本。查处概率高则反腐败成本相对就低,查处概率低则反腐败成本相对就高。据研究发现,我国贪官的潜伏期呈现越来越长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贪官的平均潜伏期在2~3年;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期,贪官的平均潜伏期在5~6年;近年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可达14年。潜伏期越长付出的反腐败成本也就越高,腐败分子的潜伏期越来越长说明我国监督机制在反腐败的及时性、有效性方面还不够健全,这一方面是由于腐败的集团化,隐性腐败、消极腐败等腐败手段越来越多,腐败行为越来越隐蔽;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体制的不完善导致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构独立性不够,单纯依靠上级监督,公民监督不足等。此外,反腐败成本还反映在公民、媒体等在反腐败过程中付出的代价,据2010年最高检的材料显示70%的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比如沸扬全国的“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吴忠警方跨省抓捕举报人、灵宝警方跨省抓捕王帅、西钢集团诬告揭黑记者案等都反映出目前公民、舆论监督成本之高。随着网络的发展,公民监督、舆论监督有了新的通道,但如何在日常运作中切实保障公民媒体监督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体制亟待完善之处。

四、腐败考察之三:人性论

人性假设是社会科学的立论前提,中国传统人性假设理论勾勒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样貌。传统人性假设并没有随着封建社会的消亡而消亡,新中国成立后,仍可见到传统人性假设的影子,权力不受制约性和集权体制的顽固性都可从传统人性假设中找到根源。因而,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必须反思传统的人性假设,以法治代替人治。

(一)人治与法治背后的人性差异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的“人性善”假设处于主导地位。正式提出性善说的是孟子,孟子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孟子·告子上》)。性善表现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辞让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公孙丑上》)。孟子认为人心皆有善端,从这颗活泼泼之心散发出去,便可达于“不忍人之政”,也即“仁政”。荀子认为性恶,“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荀子·正名》)。荀子认为“情”和“欲”是性的外延,人性无不好利纵欲,好荣恶辱,人之性表现于外无不“恶”。但荀子并不以此而断定人性不可补救,荀子提出了“化性起伪”(《荀子·性恶》)。荀子认为人性皆可经过改造而由“恶”至“善”,最后达到“涂之人皆可为禹”的境界。孟子、荀子虽从不同的人性假设出发,但最后落脚点都在于“人性善”。孟子、荀子沿着两条不同的路向发展了儒学,孟子完成了儒家的形而上论证,荀子完成了儒家形而下论证,至董仲舒而借阴阳五行思想把儒家思想糅合在一块,最终完成了儒家的政治伦理化过程。中国传统政治是伦理政治,圣王是其理想政治人格。圣王的政治人格认为政治家具有“圣”的修养,从而对普通民众起到一种教育、榜样的作用,最后使整个社会重义轻利、尊卑有序、孝悌亲爱而实现君主的“无为而天下自化”,实质是一种“人治主义”设计。这种政治设计,忽视人的自然性,认为只要教育得当则所有人都能够摆脱各种情欲私心的束缚,从而忽视制度设计,把公道正义寄托于统治者的修养觉悟。对人性的乐观看法导致忽视对当权者的监督制约,希望通过榜样、教育、圣贤人格等感化说服当权者,当一个修养素质很差的人成为领导人之后,所有的约束便形同虚设,权力则成为他为所欲为的工具。

人性论在中西方社会的施用中表现出巨大的差异。苏格拉底认为“德性即知识”,开创了西方理性人性说,对人性持一种较为悲观态度,柏拉图在后期的《法律篇》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都倡导法治。基督教思想认为人从出生开始就带有原罪。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本性认为人性是自然的,自然人性说以自由意志论为前提,认为人性好逸恶劳、损人利己、损公肥私。西方人性论对人性持悲观的看法,认为圣人贤士与普通百姓的人性没有区别,人治只能导向专制,民主法治才能最大限度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谁说应该由法律逐行其统治,这就是如说,唯独神祇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难免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15]相比于西方人性论,中国传统人性论人为地把人性分为高低差等。孔子重视人后天的“习”,习的不同造就人后天的差异,但孔子又提出了“唯上智与下愚不移”,认为人的材质是天生的有高下之分。孟子区分了君子之性和小人之性,“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荀子·离娄下》)。荀子强调“化性起伪”,但又指出“伪”只有圣人才能施行,小人是被圣人教化的对象。董仲舒把人性分为三品,分别是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圣人之性是完美无缺的,斗筲之性是不可救药的,中民之性经过教化才能趋于善。对谶纬之学大加批评的王充认为:“气有多少,故性有贤愚”,小人与君子“禀气有厚泊,故性有善恶”(《论衡·率性》)。宋明理学家提出了“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天命之性至善无恶,气质之性的差异导致人性有优劣之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优劣之分,推衍出人的贤愚之分,贤人统治愚人被看成是天然之理。另外,人性优劣之分把普通老百姓定位于被教化、被统治的地位,对统治者没有监督权利和参政的权利。总揽中西人性论的异同可以发现,一方面,西方人性论持一种悲观态度,而中国传统人性论则持一种积极态度;此外,中国传统人性论倾向于分为贤愚两等;另一方面,西方人性论立足点是何种生活最有利于个人价值的实现,因而,西方个人有着积极的政治参与精神;中国传统人性论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出发,论证何种方式是最有利于统治。中西人性的差异,也就推导出两种统治理念:人治和法治。

(二)人性假设与反腐倡廉建设

1.人性善与反腐倡廉建设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宣传教育”和“榜样”的作用,邓小平指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制”。[16]“改善社会风气要从教育入手。教育一定要联系实际。对一部分干部和群众中流行的影响社会风气的重要思想问题,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由适当的人进行周到细致、有充分说服力的教育,简单片面武断的说法是不行的。”[17]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把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特别是拒腐防变教育作为第一道防线。反腐败体系的构建离不开宣传教育、先锋模范的带头作用,也离不开党员干部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人性善关注到了人的向善合群本性,重视教育、榜样引导的作用,充分发挥传统人性善中重视个人修养、教育榜样的思想有利于反腐败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传统人性善对个人的期许过高,神圣化权力拥有者,忽视了制度的作用,这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相背的,因而必须采取辩证的视角对待人性善假设。

2.人性恶与反腐倡廉建设

先秦法家以人性恶为前提勾勒了其政治理想,“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为之法”(《管子·枢言》)。法家认为人性好利,商鞅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求索,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商君书·算地》)。“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商君书·赏刑》)。韩非说:“父母之于子页,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韩非子·六反》)。“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韩非子·难一》)。人皆从私利出发,若任由人治则必然因私而废公,因而,法家崇尚法治反对人治,“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管子·法法》),“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韩非子·用人》)。法家发现了人性爱利,人治必然侵夺公利,所以主张实行法治。

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本质之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重视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认识到与法家法治主张的异同:首先,两者都认识到了人性有好利的因素,任由其发展必然造成特权、腐败、损公肥私。其次,两者有着众多差异:一方面,法家的人性恶假设把人际间的一切情谊统统归于“私利”,迷信法治,其结果只能是造成个性的泯灭,个人自由的丧失。此外,法的实施操之于人手,没有自身修养良好的人,法是无法真正得到应用的。而社会主义法治充分重视个人权利、个人的自身素质,是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法治。另一方面,法家的人性恶假设并没有把君主包括于内,把立法权操之于君手,法治的结果不是推出人人平等,而是君主万能。而社会主义法治指出一切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组织或个人能够超越于法律之上。

3.西方人性假设给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启示

西方历史上有着对人性的不信任的传统,法治主义是西方最为悠久的传统观念之一。近代西方人性论是在反教权、反皇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以自由意志论为前提,主张自然人性论,人是自身的上帝,人既可能发展自己和战胜自己实现超越,也可能堕落成野兽。人性的两可论使得西方人民对掌权者怀有一种普遍的不信任,建立了完善的监督制约体系,国会、司法、政党、舆论、公民等监督的运作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制度,发挥着强力的监督作用。1766年瑞典法律就规定了公民有权查阅官员乃至首相的财产和纳税状况;1883年,英国制定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法律。另外,西方媒体基本归民间所有,有着很强的独立性,从而能够有效实施监督。西方国家有着完善的权利保护规章制度,对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实施有效的保障,使得公民能够有效监督政府而不需担心被报复。我国的反腐败体系的构建必须融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之中,从完善社会主义体制的角度看待我国的反腐败建设,也即必须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反腐倡廉体系的构建制约权力是前提,完善体制是关键,反思人性建设是理念层面,三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系统工程,最终落脚点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

参考文献:

[1]警惕“消极腐败”盛行[J].人民论坛·双周刊,2008-2,(220).

[2]萃岚.细数“隐性腐败”的十种表现[N].人民网.2010-8-6.

[3]黄靖.治理腐败的“普世药方”[J].同舟共进,2010,(5).

[4]中国当治“软腐败”[N].世界日报,2010-12-26.

[5]胡星斗.中国腐败的治理[R].中国选举与治理.2007-10-1.

[6]沙叶新.“腐败”文化——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DB/OL].中国选举与治理,2006-10-17.

[7]张绪山.“权力腐败论”与现代民主政治[J].炎黄春秋,2011,(3):42—46.

[8]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M].褚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11.

[9]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力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54,55,56,57.

[10]虞崇胜.腐败成本论——加强反腐败力度的新视角[J].广州大学学报,2009,(4).

[11]骆洪军、黄莉.提高腐败成本构筑反腐防线[J].理论与当代,2010,(2).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402.

[13]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格致出版社,1995.28.

[14]孙建华.浅析腐败和反腐败的成本与收益[DB/OL].时代风纪,2010,(4).

[1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72.

[16]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8.

[17]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4.

责任编辑 宋桂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