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各区和各有关机构:
为深化开放型经济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关精神,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北京市以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为契机,依托“开放北京”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了重点服务领域信用监管系统,对外资企业和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实行“双积分”信用管理,通过对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积正分、不良信用信息积负分,并依据积分情况将企业划分为“信用优良、正常经营、异常经营、重点监管”四个信用区间实施分类管理。
为进一步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强化对良好信用企业的正向激励,为北京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创造更好条件,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海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对双积分信用优良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海关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2017年7月10日
关于对双积分信用优良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若干措施
为深化开放型经济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关精神,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北京市以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为契机,依托“开放北京”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了重点服务领域信用监管系统,对外资企业和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实行“双积分”信用管理。为切实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强化对良好信用企业的正向激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海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以下简称“实施联合激励各方”)对“双积分”信用优良企业实施联合激励达成一致意见并推出若干激励措施。
一、联合激励对象
“开放北京”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重点服务领域信用监管系统覆盖全市外资企业(含港澳台)及科技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六个服务业扩大开放重点领域全部内资企业(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双积分”信用管理即依托“开放北京”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重点服务领域信用监管系统,在对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归集的企业信用数据的基础上,允许企业自主填报资质、奖励等良好信用信息(工作人员后台进行核验),通过实施“双维积分”规则,采取对企业良好信用积正分,不良信用积负分,根据积分情况将企业划分为“信用优良、正常经营、异常经营、重点监管”四个信用区间实施分类管理。
联合激励的对象为信用优良区间内企业,即定期认定的、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的企业: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且良好信用正向积分总和大于0分,(2)近两年内不良信用负向积分总和大于-2分(含-2分)且良好信用正向积分总和大于4分(含4分);2、近两年内至少具有一项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良好评级、荣誉类信息或一项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中针对企业的奖项;3、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小于80%;4、当前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5、外资企业按期进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联合年报。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实现“开放北京”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重点服务领域信用监管系统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数据自动交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开放北京”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企业资质、许可、荣誉、处罚等基础信息,“开放北京”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反馈“双积分”信用管理信息。实施联合激励各方通过对照定期形成的信用优良企业名单,并登录“开放北京”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重点服务领域信用监管系统查看企业实时信用记录及积分情况,对信用优良区间内企业执行联合激励措施。
三、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开放北京”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重点服务领域信用监管系统已归集全市34个政府部门、16个商会及行业协会的企业信用数据。信用信息的真实性由生成信息的单位负责。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发现信息的归集有误,请及时反馈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将对信息进行更正,系统将自动按照更正后的情况调整企业信用积分并重新划归信用区间。
四、激励措施及实施部门
(一)给予商务领域政策支持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优良区间内企业。
3.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实施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给予工商管理支持
4.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5.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和宣传。
6.调整市场监管的随机抽查比例。
实施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适用海关通关支持措施
7.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的,可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适用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8.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适用于海关一般认证、高级认证企业)。
9.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适用于海关一般认证、高级认证企业)。
10.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适用于海关一般认证、高级认证企业)。
11.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适用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12.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适用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13.适用汇总征税管理措施(适用于海关一般认证、高级认证企业)。
14.根据各自贸协定具体规定,适用原产地自主声明措施(适用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实施部门:北京海关
(四)给予一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支持
15.优先享受业务受理便利化措施,对按规定应在报检环节提供的单据、资料等,经企业承诺,在不影响后续检验检疫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先接受申报,同时开展检验检疫工作,在货物放行前补齐即可。
16.优先安排办理CCC免办手续。
17.优先适用第三方采信的检验监管模式。
实施部门: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18.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一次性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纳税人应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所列事项提供相关资料,资料齐全的,可即时办理。
19.符合条件的信用优良区间内企业,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可评定为一类,享受以下便利化措施:
(1)国税机关可为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2)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之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3)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企业按规定留存备查。
20.纳税信用A、B、C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实施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六)金融部门授信融资参考
21.引导北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将相关信息作为授信融资的参考条件。
实施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七)给予外汇管理支持
22.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好的信用优良区间内企业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实施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八)给予食品药品管理支持
23.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实施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24.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时给予优先考虑。
实施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联合激励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尽快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推送、共享和信用优良企业联合激励,并定期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合激励结果。
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与上述联合激励措施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部门间另行协商明确。
鼓励市级各部门、各区参与联合激励,不断丰富激励措施。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秉持“开放、合作、共建”的原则,吸纳更多联合激励部门,持续拓展联合激励措施,健全完善诚信激励机制,努力为北京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创造更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