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11 00:5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的有关规定,支持本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1日

北京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是指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集团”)下属有关煤炭生产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煤炭主业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开支:

1、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企业接收内部分流职工的补贴。

优先用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资金支持方式为拨款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审核程序等按照本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有关方案确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分配及使用程序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当年预算批复文件要求下达专项奖补资金,在“首都之窗”公示资金分配结果,公示期一个月。

第七条 专项奖补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年度安排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制定当年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毕会期间由职代会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由单位法务部门审定后,每年年底前京煤集团报送下一年度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附分流职工花名册、职代会决议或职代会联席会会议纪要等材料),经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抄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制定内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按照本《细则》要求,明确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监督、考核等内容,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京煤集团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专项奖补资金上月发放情况及相关附件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奖补资金发放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报告(需盖公章),包括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分配人员数量、所属单位、安置方式、发放资金额度、补助标准、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作为报告的附件资料,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接收专项奖补资金的安置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所属单位、身份证号、安置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附表),应与《北京市化解煤炭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一致,并经单位法务部门审核签章;

2、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签字留档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四)上述材料分别报送纸质和电子介质材料各一份。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京能集团作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发挥第一责任主体的突出作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平衡安排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安置人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京煤集团提出的年度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查,负责核定企业提出的年度职工安置人员范围。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奖补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配合财政部等上级有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清算。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收集整理专项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配合中央及市级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备案、清算、专项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京煤集团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专项奖补资金必须用到政策既定的范围,防止虚报冒领。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经营行为。如资金使用单位弄虚作假申请或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