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从构建符合世界城市特点应急管理体系的高度,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任务,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首都城市公共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突发事件综合防范能力;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提升应急指挥科技水平;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水平;强化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抓好面向全社会的应急宣传教育,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社会动员能力,努力使本市应急管理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总体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05〕17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